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于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煌
原 告 嘉豪鈿新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1,582元(計算式:30,321,582元+4,390,000元=34,71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