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盧建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龍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