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高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被 告 蔣正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