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高子晴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56,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5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元(計算式:2,280元-1,520元=7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