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蔣清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應交付聲請人未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至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