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達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虹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