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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周沼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沼楠前於民國114年09月19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9,00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