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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黃惟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860,771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個月為一期)。
2
8,410,326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個月為一期)。
3
51,925元
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