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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謝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