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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張簡裕明
債  務  人  巧鑫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00,000元
114年11月19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
2.22%

114年12月20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11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6月19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800,000元
114年11月19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
2.22%

114年12月20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11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6月19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