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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


            李頤晨即林進傑之繼承人


            林瑀彤即林進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進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864,099元
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4%
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