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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淑莉(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王淑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王淑莉(受監護宣告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洪文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