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見、劉柏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劉柏從是否為一般保證人?(據台端提出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劉柏從為連帶保證人,非一般保證人,請具狀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正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明及事實理由聲請狀)。
二、債務人謝見、劉柏從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