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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翊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書第九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顏翊成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2月2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顏翊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