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唐榮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云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對債務人通知之情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