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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陳柏辰  



            陳巧苵




一、債務人陳柏辰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柏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巧苵(原名:陳雨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746,771元
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2
119,184元
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3
712,052元
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
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