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陳柏辰
陳巧苵
一、債務人陳柏辰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柏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巧苵(原名:陳雨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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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