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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債  務  人  仟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穎  


債  務  人  廖玟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1
1,684,303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6月22日止
3.35%

115年1月24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35%

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5%
11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
2
5,052,913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6月22日止
3.35%

115年1月24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35%
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5%
11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