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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洪承偉  

            林采妮  



一、債務人洪承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就主債權人洪承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由債務人林采妮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5,344,132元
114年10月17日起至115年6月17日止
 2.84%

暨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5月18日止
0.284%


自115年5月19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
       0.568%
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自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0.59% 
2
3,059,999元
114年10月17日起至115年6月17日止
 2.81%
暨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5月18日止
  0.281%


自115年5月19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
        0.562%
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6%
自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0.592%
3
530,991元
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暨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
   0.512%


自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1.02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