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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柯登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