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呂蕙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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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252計算。 |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4月12日止,依左列利率5.252%之一成計算;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5.252%之二成計算,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至多不逾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