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呂蕙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330,464元
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252計算。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4月12日止,依左列利率5.252%之一成計算;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5.252%之二成計算,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至多不逾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