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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易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畇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本金新臺幣17,208元部分,其中違約金起算日自114年11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載,若有,請具狀更正;若無,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自114年11月23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畇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