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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陳昶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年息
1
40,480元
100年5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2
35,623元
100年5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