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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歐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零柒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447,738元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
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2
2,392,998元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1%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