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清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務人自何期開始未依約繳納分期期付金(聲請狀內容記載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對照應收帳款明細為自第18期起未依約繳納分期付款金,然應收帳款明細係自第13期起即113年5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兩者日期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之),並請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已達分期總金額1/5。
二、債務人王清漢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