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管軍閔
管延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管軍閔邀同債務人管延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13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管軍閔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管延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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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