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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7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王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192,623元
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
自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