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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競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昱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4,584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757,991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1%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60,302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