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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債  務  人  安孝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