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廖勝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
違約金請求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05,128元
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36%
115年1月25日起至115年2月24日止
以本金5,542元按年息0.736%計算
115年2月25日起至115年3月24日止
以本金11,118元按年息0.736%計算
115年3月25日起至115年4月24日止
以本金16,728元按年息0.736%計算
115年4月25日起至115年7月24日止
以本金105,128元按年息0.736%計算
115年7月25日起至115年10月24日止
以本金105,128元按年息1.47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