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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邦杰  
債  務  人  唐少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年息

1
6,064,647元
114年11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1.865%

空白
空白
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65%
115年6月15日起至115年11月14日止
0.2365%
11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473%
2
387,924元
115年1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2.999%
空白
空白
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9%
115年6月15日起至115年11月14日止
0.2999%
115年11月15日起至116年2月14日止
0.599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