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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翊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洪翊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