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黃祝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之就職到職證明、離職證明、資遣費計算明細。
二、債務人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