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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尹詩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洆熙國際有限公司、李晨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非本件債務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