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37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秉憲、林美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呈報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二、債務人謝秉憲、林美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