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詩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溫詩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又利息之起算亦應自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之五分之一」後之「繳費日翌日」起算始為是。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