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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力康清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榮倉  



一、債務人應力康清潔實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力康清潔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榮倉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