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0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梁開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㈡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三十日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