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債 權 人 劉吉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金額為多少?並釋明其依據為何?(請求標的無金額且空白,無法認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