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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楊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年利率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2,363元
10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03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4月12日止
 1.2%
一、利息應按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104年4月13日起至104年7月12日止
 2.4%
二、違約金部份,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前開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