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RASONABE ABIGAIL JAR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O七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八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O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6,601元整,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緣債務人於114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6月05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採固定利率12.07%計息。(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約定書條款第五條)。(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9月0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6,60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