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鍾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伍仟元;㈡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