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楊進益即楊進德之繼承人
楊進順即楊進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進德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含: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未受償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參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