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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奕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8,506元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115%
自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