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宋昱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借款至民國120年8月28日始屆清償期,又依台端聲請狀所附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4條第2項第4款約定,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據此,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宋昱璿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5月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