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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靖暉  
相  對  人  鄧嘉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541,169元
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
114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6月1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718,056元
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
114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0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