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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陳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761,938元
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28%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84,671元
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28%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