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尤鄭美華
尤慧雯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
㈠債務人尤鄭美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尤鄭美華、尤慧雯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