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恒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對債務人蔡恒惠定合理期間催告通知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5月1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恒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