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蔡嘉隆
薛宜菁(原名:薛佳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蔡嘉隆、薛宜菁(原名:薛佳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