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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詹家政  
債  務  人  威福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泳發  
人                 

一、債務人威福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曾泳發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  國)
違約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8,246元
115年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
2.295%

115年2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
0.2295%
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5年4月2日起至115年8月16日止
0.3295%
115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156,845元
115年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
2.295%
115年2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
0.2295%
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5年4月2日起至115年8月16日止
0.3295%
115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